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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人撫卹條例  ( 112年06月09日)
第 24 條
義務役軍官、士官、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,按志願役同階級人員之標準計算。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標準者,按上士二級之標準計算。

前項人員無須自繳基金費用,其於服現役期間傷亡者,所需撫卹經費,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。

志願役士官、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,本俸未達上士二級者,按上士二級之標準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