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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人撫卹條例  ( 112年06月09日)
第 3 條
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,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,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。

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:
一、死亡:發給死亡撫卹金,以其遺族為受益人。
二、身心障礙: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,以其本人為受益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