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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9年01月16日)
第 28 條
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傷亡種類重核之案件,其一次卹金及年撫金之處理原則如下:
一、重核之傷亡種類較原核定種類為輕者,已發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之差額,不予追繳,並自重核生效之次月起,按新核定種類之基準,發給年撫金。
二、重核之傷亡種類較原核定種類為重者,已發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之差額,依現行基準補發,並自重核生效之次月起,按新核定種類之基準,發給年撫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