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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人一次卹金增發基數標準  ( 92年01月22日)
第 5 條
軍人死亡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增發一次卹金之規定如下:
一、第二條第一項人員發給二十個基數。
二、第二條第二項人員發給三十個基數。
三、第二條第三項人員發給四十個基數。

同時具有第二條第二項、第三項情形,擇增發基數標準較高者發給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