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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 ( 110年01月28日)
第 3 條
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,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,由國防部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。

前項照護令及照護金之發給作業,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