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 ( 110年01月28日)
第 4 條
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對象如下:
一、死亡者:發給死亡照護金,以遺族為受益人。
二、身心障礙者:發給身心障礙照護金,以本人為受益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