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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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
( 110年01月28日)
第 5 條
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,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:
一、作戰死亡者:給與三十三個基數。
二、因公死亡者:給與二十六個基數。
三、因病或意外死亡者:給與二十個基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