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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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
( 110年01月28日)
第 9 條
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遺族之順序、身心障礙等級檢定、發給程序、核定與廢止權責、申請與領受時效及照護金權利喪失等事項,準用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