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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 ( 109年08月21日)
第 3 條
義務役官兵自因病停役生效之日起一年內,因其停役之原因死亡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(以下分別簡稱義務役官兵死亡或義務役官兵致身心障礙),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,由國防部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。

前項照護令及照護金之發給作業,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