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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 ( 109年08月21日)
第 4 條
義務役官兵傷亡照護金發給對象如下:
一、死亡者:發給死亡照護金,以遺族為受益人。
二、身心障礙者:發給身心障礙照護金,以本人為受益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