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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 ( 109年08月21日)
第 6 條
義務役官兵死亡,除依前條規定,給與一次照護金外,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照護金,給與年限如下:
一、因作戰之病傷致死者:給與二十年。
二、因公之病傷致死者:給與十五年。
三、因一般或意外之病傷致死者:給與三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