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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 ( 109年09月22日)
第 3 條
應召入營或退伍、解召人員還鄉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,因而死亡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,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,由國防部發給照護令及照護金。但依法發給退除給與或因本身之過失或不當行為而發生傷亡事故者,不適用之。

前項照護令及照護金之發給作業,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