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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 ( 109年09月22日)
第 4 條
應召入營或退伍、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對象如下:
一、死亡者:發給死亡照護金,以遺族為受益人。
二、身心障礙者:發給身心障礙照護金,以本人為受益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