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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 ( 109年09月22日)
第 5 條
應召入營或退伍、解召人員還鄉途中死亡者,除給與四十三點七五個基數之一次照護金外,並給與每年十個基數之年照護金,計給十五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