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應召入營或退伍解召人員還鄉途中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 ( 109年09月22日)
第 7 條
本辦法所定照護金基數內涵之計算,屬應召入營者,以其原退伍時最後在職時階級之本俸(薪額)為基準;屬退伍、解召還鄉者,以其最後在職時之本俸(薪額)為基準。但本俸(薪額)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基準者,按上士二級之基準計算。

年照護金應隨同在職同階級軍人本俸(薪額)調整支給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