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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 ( 111年01月05日)
第 2 條
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,分下列三種:
一、軍常服;其制式,如附圖一。
二、軍便服;其制式,如附圖二。
三、野戰服;其制式,由國防部定之。

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、軍便服,應佩帶帽徽、帽飾及階級標識;其制式,如附圖三。穿著野戰服,應佩帶階級標識;其制式,由國防部定之。

前項以外應佩帶之各種標識,其對象、地區及式樣,由國防部定之。

現役軍人之制服、帽徽、帽飾及階級標識,依陸軍、海軍、空軍、海軍陸戰隊及憲兵加以區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