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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 ( 111年01月05日)
第 9-1 條
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(構)、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所發著工作服裝,得不納入籌補,由服務機關發放代金。

前項代金之發放對象、條件、金額及方式,由國防部、國家安全局分別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