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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  第 五 章 獎勵與罰則 ( 108年06月19日)
第 40 條
推動動員準備事務表現優良之機關(構)、團體或個人,得予以獎勵及慰勞。

前項獎勵及慰勞辦法,由國防部定之。

第 41 條
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、第十九條第二項、第二十六條第二項、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
第 42 條
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、第十六條第二項、第二十條第二項、第二十一條第二項、第二十二條第二項、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,經限期辦理,屆期不辦理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
第 43 條
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第 44 條
依本法所處之罰鍰,經限期繳納,屆期未繳納者,依法移送強制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