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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  第 六 章 附則 ( 108年06月19日)
第 45 條
各機關推動動員準備業務所需經費,循預算程序辦理。

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配合執行本法所定之調查、演習時,其所需經費,由委辦之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編列。

第 46 條
執行動員準備業務之人員,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國家機密或他人之營業秘密,負有保密之義務。

第 47 條
本法施行細則,由國防部定之。

第 48 條
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