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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 ( 96年02月09日)
第 3 條
民力徵用之權責機關,區分如下:
一、審查機關:相關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。
二、需求機關: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。
三、執行及處分機關: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。
四、協調機關:直轄市、縣(市)後備指揮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