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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 ( 109年10月06日)
第 7 條
主辦演習機關因演習實際需要,徵購、徵用人民財物,需徵用操作該財物之人員時,應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