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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  ( 97年04月11日)
第 12 條
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設之後備軍人輔導組織,應協助辦理後備軍人組織、訓練、管理、服務及動員實施階段物資、固定設施徵購、徵用事務等事項。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其所轄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得提供其適當之辦公場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