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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 ( 109年03月06日)
第 10 條
本辦法之慰勞,由各動員準備事務之執行機關視其實際情形自行辦理,並得協調民間之法人、機構、團體或個人贊助,運用民間資源共同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