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 ( 109年03月06日)
第 3 條
依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辦理動員準備事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予以獎勵:
一、建立或改革動員法令、制度,著有貢獻。
二、策劃指導動員準備事務得宜,致動員準備事務推行順利。
三、辦理本法第十三條、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各項動員演習驗證,獲評鑑績效優良。
四、執行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支援災害防救任務,圓滿達成。
五、實施動員準備方案、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業務訪問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業務評比,獲評績效優良。
六、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辦理各級戰綜會報,協力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,有具體成效。
七、辦理動員準備綱領、方案、分類計畫及執行計畫之策訂、審議、執行,其成效卓著。
八、辦理動員準備事務學術研討、講習、宣導、推行或提供興革意見,有助動員準備事務推行順利。
九、從事動員準備事務連續五年以上,對動員準備事務具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。
十、其他辦理動員準備相關事務,有具體成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