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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  ( 109年03月06日)
第 9 條
本辦法之慰勞以下列方式為之:
一、口頭或書信之嘉勉或慰問。
二、贈送慰勞品。
三、發放慰勞金或慰問金。
四、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方式。

前項第三款慰問金之發給,以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慰問金者為限。

前條第二項所定遺族之慰問金發給順序,準用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