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軍事教育條例  ( 105年11月09日)
第 10 條
軍事學校得設各處、中心、室,掌理下列事項,並得分科或組辦事︰
一、教務處︰招生、註冊、課務、教材、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。
二、學員生事務處︰心理輔導、生活輔導、衛生保健、課外活動指導、愛國教育、輔導服務、軍紀監察、軍事安全等事項。
三、總務處︰文書、人事、後勤、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。
四、資訊圖書中心︰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。
五、主計室︰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
學校因教學、研究、推廣之需要,得報請國防部核定,設總教官室、研究發展室、研究中心、電子計算機中心、推廣教育中心及其他單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