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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事教育條例  ( 105年11月09日)
第 16 條
國防部為儲備軍官人力來源,得依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之標準,設預備學校。

前項學校分設國中部及高中部,其設立、設備、師資、課程綱要、學生資格、修業年限、畢業資格、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,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;學籍管理,應報由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。

國中部、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,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。但國中部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