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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事教育條例  ( 105年11月09日)
第 4 條
國防部為辦理軍事教育,以下列方式執行之:
一、由軍事學校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。有關軍事學校學院、所、系、科、班、組之設立、變更、停辦等事宜,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。
二、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授予軍事學資證明。有關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教育班隊之設立、變更、停辦等事宜,由國防部定之。

前項第二款所稱軍事訓練機構係指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前,核授軍事專長、學資之學校或中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