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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  第 八 章 學位授予及畢業證書發給 ( 111年12月12日)
第 48 條
研究生合於下列規定者,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,分別授予各該等級學位證書:
一、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。
二、碩士研究生通過各校學位考試及格。
三、博士研究生通過各校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及博士學位考試及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