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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 ( 113年01月11日)
第 25 條
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、工作人員執行任務,應獨立超然。

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、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時,除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外,對於以前曾服務之單位或執行之業務,於三年內進行稽核作業者,亦應自行迴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