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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 ( 113年01月11日)
第 26 條
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、工作人員執行任務,應本誠實信用原則,不得有下列情事:
一、明知本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,故意隱匿或作不實、不當之揭露。
二、怠於行使職權,致稽核效能不彰。
三、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。

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、工作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,院長應令其限期改善,必要時,得懲處、解聘或調整職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