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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 ( 113年01月11日)
第 3 條
學校不得申請籌設財團法人,並應將一切收支納入本基金。

學校應就本基金運用及執行訂定內部控制相關規章,建立及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,並由院長督促內部各單位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