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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 ( 102年03月25日)
第 10 條
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死亡,其遺留之自衛槍枝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通知其家屬,將是項槍枝向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警察機關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規定辦理。警察機關應將辦理情形通知查驗機關,俾其辦理槍照註銷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