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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 ( 102年03月25日)
第 13 條
軍人自衛槍枝遺失應立即向當地憲兵及警察機關報案,另於三日內檢具報案證明及登報聲明,呈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,轉請查驗機關辦理。如僅槍照遺失,應即登報聲明作廢,並檢具刊登聲明之報紙轉請查驗機關補發槍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