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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 ( 102年03月25日)
第 3 條
軍人持有自衛槍枝,由所屬之槍枝管理單位負責槍籍管理,保防安全部門負責槍枝持有人審查,合格後函請查驗機關覆查及登記,並發給槍枝執照(以下簡稱槍照)。

前項查驗機關為國防部憲兵指揮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