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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05年11月04日)
第 11 條
主辦機關辦理本辦法所定之委託經營時,應遵守下列規定:
一、應結合民間資源,提升經營績效。
二、應以國防需求為優先。
三、不影響國防安全。
四、除提供國防需求之項目外,得經營與國防需求相關或能配合促進產業經濟發展之其他項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