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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  第 三 章 委託經營契約要項及履約管理 ( 105年11月04日)
第 23 條
主辦機關得於委託經營契約規定,民間機構於委託經營期間,如有短期、輕微之經營不善或失當,得由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,主辦機關應依違約規定作適當之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