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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  第 一 章 總則 ( 105年11月04日)
第 4 條
本辦法所稱民間機構,指依我國法律成立或認許之合夥、獨資或私法人。但不包括外國人投資占該機構資本總額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