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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佈雷區域殺傷性地雷剷除辦法
( 97年01月18日)
第 5 條
剷除之地雷以現地引爆方式銷燬。但現地引爆有危害公共安全,且嚴重影響環境及水土保持者,經執行機關核定後,得運至指定之適當地點銷燬。
前項銷燬地點之指定、環境及水土保持影響,應由執行機關會商地方縣市政府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