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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 ( 108年10月29日)
第 3 條
本條例所稱新式戰機採購,指主管機關與其所屬機關(構)、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新式戰機系統、裝備與其相關支援系統、裝備之獲得、維修、研發、產製及訓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