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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 ( 109年08月24日)
第 3 條
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武器及彈藥,指全系統、主要次系統及關鍵模組,並經國防部認定為國軍執行國家安全與國防目的直接相關,符合軍用規格及作戰需求之器械、裝備、戰鬥系統、武器或彈藥,其範圍如下:
一、陸用車輛載台及其使用之戰鬥系統與裝備。
二、海用艦艇載台及其使用之戰鬥系統與裝備。
三、空用軍機載台、無人飛行載具及其使用之戰鬥系統與裝備。
四、飛彈、火箭系統及其裝備。
五、槍砲兵器系統及其裝備。
六、高能武器系統及其裝備。
七、各式魚雷、智慧型水雷及其他以個別序號管理之彈藥。
八、個別製造商批次生產或國軍彈藥整修所賦予編號之彈藥。
九、其他經國防部認定之武器及彈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