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  ( 109年08月24日)
第 4 條
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五款、第六款所定作戰物資,指全系統、主要次系統及關鍵模組,並經國防部認定為國軍執行國家安全與國防目的直接相關,符合軍用規格及作戰需求之物資,其範圍如下:
一、單兵裝備。
二、傘具裝備。
三、模擬裝備。
四、光學裝備。
五、化生放核防護裝備。
六、其他經國防部認定之物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