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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 ( 109年09月01日)
第 14 條
申請人輸出核准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、產製、維修相關技術、文書圖表後,應將有關文件、資料保存十年。

國防部為管理需要,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輸出品項及其日後流向之有關文件、資料,申請人不得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