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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 ( 109年09月01日)
第 4 條
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、產製、維修相關技術、文書圖表之輸出,應以下列目的為限:
一、銷售、技術移轉。
二、參加競賽、展示。
三、軍備交流、國際合作。
四、其他經國防部認可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