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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 ( 109年09月02日)
第 4 條
安全查核之內容及基準如下:
一、人員查核:執行國防事務人員特定之身分背景(如附表一)。
二、設施(備)查核:執行國防事務主營業所或其分支、廠房、辦公室等處所設施(備)之安全管制措施(如附表二)。
三、資訊系統查核:執行國防事務資訊網路、個人作業系統與周邊連線設備軟體及硬體之安全維護措施(如附表三)。
四、其他有關安全事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