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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 ( 109年09月02日)
第 7 條
政戰局辦理定期查核,應於六十日前通知合格廠商及其下游供應廠商查核之時間、事項、地點、設施(備)及相關文件、資料,必要時得以隨機抽檢方式辦理。

定期查核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者,政戰局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,依下列方式處理:
一、安全疑慮仍未改善之合格廠商,視同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。
二、安全疑慮仍未改善之下游供應廠商,合格廠商應輔導其改正;其未改正者,應終止與下游供應廠商之該得標項目列管軍品物料供應、製造或分包、協力契約;未終止契約者,視同合格廠商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