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 ( 109年09月02日)
第 9 條
不服安全查核結果者,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,得於查核結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,以書面向政戰局申請複查。但以一次為限。

政戰局應自收受申請複查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複查,必要時得予延長,並通知申請人。延長以一次為限,最長不得逾二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