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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 ( 113年01月03日)
第 20 條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依本條例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之衛哨兵或值勤軍官、士官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