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法全書 | AI搜尋 |
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 ( 113年01月03日)
第 21 條
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,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,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立即離開軍事營區;其經告誡仍不離開者,得按次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