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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 ( 113年01月03日)
第 22 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:
一、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,未經許可,於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、錄影、攝影、描繪、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,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。
二、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,未經許可,為足以影響軍事營區安全之行為。